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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治措施

各控股股東確認,其全面知悉須以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行事的責任。為避免潛在利益衝突,本集團將採納兼備以下主要部分的企業管治制度:

  • 董事會認為,董事會應由執行及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均衡組合組成,以使董事會具備強烈獨立性,有效行使獨立判斷。本集團已委任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相信,獨立非執行董事具備足夠才幹,且並無任何業務或其他關係會於任何重大程度上干預其行使獨立判斷,亦可提供中肯專業意見,保障少數股東權益。董事亦相信,董事會由擁有不同背景及經驗的董事組成,可讓董事會以不同角度評估其決策。本公司可能(如需要)徵詢外部業界專家及╱或顧問的意見,以向獨立非執行董事提供一切所需支持,使其可行使獨立判斷及為股東履行職責及責任;
  • 獨立非執行董事將按年度基準審閱控股股東有否遵守其根據不競爭契據作出的不競爭承諾及評估不競爭契據是否有效執行;
  • 控股股東承諾提供本集團要求的所有資料,以供獨立非執行董事進行年度審閱及執行不競爭契據;
  • 董事會將確保一旦發現任何重大衝突或重大潛在利益衝突時,於可行情況下儘快向獨立非執行董事報告。於報告任何重大衝突或重大潛在利益衝突後,董事會將舉行會議,檢討及評估有關事件的影響及風險,並將監察任何重大違規業務活動及提醒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以採取任何預防行動(如需要);
  • 本公司將監察本集團與其關連人士擬進行的任何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包括(如適用)有關規則的公告、申報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 本公司已委任RaffAello Capital Limited為合規顧問,其將就遵守適用法律及上市規則(包括有關董事職務及內部控制的各項規定)向本公司提供意見及指引;及
  • 控股股東將就有否遵守不競爭契據項下的承諾作出年度確認以加載本公司年報。

企業管治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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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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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通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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